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5: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政办函{1999}41号 关于同意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给予暂缓征收1999年度各项税收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给予暂缓征收1999年度各项税收的函
新政办函{1999}4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新疆人民会堂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昆仑宾馆、迎宾馆、国宾车队、天山大厦主要承担自治区的政治接待任务,鉴于近年来改造任务重,资金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上述单位1999年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给予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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