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3:5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财税〔2001〕3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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