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 [1999 ]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 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财税字[1998 ]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 ]17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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