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0: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7〕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7〕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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