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8: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7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7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国税函〔2006〕4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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