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7:3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42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协作和配合,解决国税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征城建税的问题,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四年九月二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