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6: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一字0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发365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1998年7月1日 以前机动车辆保险单,仍按原规定计算无赔款优待,但不得以退费形式支付,只能减收保险费。”据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保险公司以减收保险费形式支付无赔款优待,可以其减收后的保险费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请转属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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