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月时光机 | 从老合肥的电影票看短暂出现的“娱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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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在合肥解放后的第7个月,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征收娱乐捐暂行办法》,规定了城区里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戏院及有固定地点的娱乐场所,均应按票价15%缴纳娱乐捐,由顾客负担,营业方代征。
各娱乐场所之入场券式样须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印制,并加盖税务机关查验戳记,方准出售。凡有教育意义之娱乐节目,减征10%到50%的税额。而对一些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额免征。
1949年10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公布施行《皖北区征收娱乐税暂行办法》,合肥市在贯彻执行中对娱乐税率改按票价20%征收,有教育意义的戏剧、电影,经批准后按票价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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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合肥解放、肥光等几个大电影院的入场券,背面加印了合肥市税务局代征验戳的标记,为税务机关已审核并加印税讫的权利表述。
那时候,合肥人的文化娱乐生活还比较简单,看一场电影,算是一家人平日生活里的重大活动了,而每张电影票上套印的娱乐税标志,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1951年1月,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0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皖北行政区特种消费行为税稽查办法》。合肥市遵照执行,对电影、戏院及娱乐业征收10%的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税制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其它娱乐业三个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而对教育意义的演出和放映,继续执行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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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安徽省文化局电影教育工作队放映《中国人民的胜利》等革命教育题材的优待券和入场券,在票价300元(旧币值,合新币0.03元)标注的右边,印有(免征娱乐税)的字样,票的右侧边,套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文化娱乐税 免征”的圆形图案,醒目地表明了演出的性质和免税的待遇。
1956年开始,合肥市娱乐税率适用了丙级税率(10万以上不满3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电影税率为营业额的15%,到1962年5月改按乙级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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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的电影入场券上,不再标注“娱乐税征讫”的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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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合肥电影院里市民观看免税教育片的场景。
1966年9月6日,随着当时大环境的变化,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文化娱乐税的应税项目,一律从9月1日暂停征收。同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的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自此,娱乐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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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黄欣 杨菊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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