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21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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