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地[2006]75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契税的复函
天津地方税务局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契税的复函
津地税地75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契税的复函
津地税地75号
全文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契税问题的函》(津国土房财1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对公用公房管理部门接管企事业单位无能力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市人民政府名下的国有直管产房屋,不征收契税。
此规定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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