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发表于 2023-1-13 12:26:10

出口货物的供货商工厂与实际生产工厂不符被视同内销征税!这个处罚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文书送达公告
南市税一分局送告〔2023〕1号
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点:南宁市望园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2号

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310230xxxx):
事由:根据贵阳海关2020年10月21日的函复结果,你公司申报的20161204、20170501、20170702三个批次共涉及7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货物对应的电子通关单的生产企业均为贵州闽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生产企业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不符。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8目的规定,你公司存在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项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情形,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提供的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要求,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202014500000000582)涉及的进项税额2250970.86元需做转出处理。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在2023年1月16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把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202014500000000582)涉及的进项税额2250970.86元做转出处理。如滞纳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1月5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通知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老王注:这个处理有问题吧?单从通关单来看,货物就是贵州闽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发票是另外的公司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开的,那是不是说人家出口企业就是从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货物,湖北邓村又从贵州闵钱购买的呢?那如果人家湖北邓村跟出口企业说明了是他外购不是自产的货物,那也没问题啊,只有这供货商工厂吧外购的伪装成他自己生产的才是有问题的。或者人家厂家就是湖北邓村,这是商检找了贵州这个来做了,在商检海关合并以前也是有这个可能的。
再说条款,这引用的条款也不对吧,不得引用第11目吗: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者是买单配票,那的引用虚开条款了啊。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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