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月征期印花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电子税务局财行税申报模块增加了申报提示(见下文),请应税纳税人按提示要求,于1月征期完成营业账簿税目的申报缴纳或零申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如您2022年末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上一年度增加的,请于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合计金额未增加或减少的,请您进行零申报;如您的账薄按规定未设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可不申报该税目。
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推荐阅读
动图版“2023年度办税日历”来啦!收藏够用一年
增值税预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如何选择?提示来了!
1月征期日历
http://file.tax100.com/o/202301/06/391_1672945812813.gif?width=640&size=77750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301/06/131_1672945813009.gif?width=900&size=1504368
通用标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