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6:0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际〔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全文有效
2008-04-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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