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3:5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流〔2008〕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8〕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8〕24号
全文有效
2008-09-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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