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区目前对“矿泉水”未开征资源税,为做好开征准备,合理准确地核定税额,随文将《矿泉水生产企业调查表》发给你们,请认真调查。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送区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