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0:3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13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