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9:5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6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6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区石灰石资源税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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