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2-12 13:30:22

荷兰明确向非居民混合实体支付款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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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ws Service
8 December 2022
IBFD资深研究员Marnix Schellekens报道

2022年12月6日,荷兰财政部国务秘书发布一项法令,对混合实体取得的所得或经由混合实体的所得明确税务处理方式,特别是向国外混合实体支付(和归属)款项,该混合实体在荷兰被视为非透明,而在其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透明的情形。
该法令指出,在涉及美国的公司架构中上述问题尤为明显。
《股息预提税法》(DWTA)第4(9)条规定,对于适用股息预提税豁免而言,任何人若有权获得支付给混合实体的所得,如果该人根据另一国的税法被视为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则该人亦被荷兰视为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2021年预提税法》第2(1)条包含类似条款。在实践中,当荷兰的混合实体向另一个混合实体(如位于美国)支付款项时,适用上述条款的不确定性便产生了。为明确法律条款在此类情形中的适用,法令中有一个示例。
美国公司(Inc.)持有美国LLC公司的所有股份,而LLC又持有一家荷兰有限责任公司(BV)的所有股份。荷兰将LLC和BV视为非透明的。美国将BV(通过打勾规则)和LLC视为透明的。BV向LLC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荷兰认为款项已经支付给LLC。而美国并不认为款项流向了LLC,而是认为Inc.已经取得上述所得。
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该法令,BV向LLC支付款项,将被视为向美国的税务居民(Inc.)支付款项,即,后者将被视为所得的受益接收方。但是,为了获得这种待遇,荷兰的扣缴义务人(BV)必须证明该所得在Inc.层面是被考虑在内的,例如,美国的纳税申报表显示,这笔所得归属于非透明的美国实体。
关于《荷兰与美国税收协定1992》(2004年修订)第24(4)条的适用问题,法令指出,就示例而言,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都可被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得。
法令还指出,如果美国对荷兰企业所得税给予间接抵免以消除双重征税,并不妨碍美国将此境外所得纳入美国应税所得。
2022年12月6号第32363号《政府公报》公布了上述法令(荷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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