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486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4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462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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