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4:0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会字〔1995〕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财会字〔1995〕137号
各盟(市)财政处(局)、二连、满州里市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字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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