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9:03

税委会〔2009〕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委会〔2009〕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