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72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722号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热力公司在向居民收取冬季采暖费同时加收的过水热费用不属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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