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5: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13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47号)称: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13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