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十二月申报提醒请收好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05/935_1670241070669.gif?width=500&size=41571十二月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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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本月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土地增值税、工会经费。
? 12月4日-31日
申报缴纳社保费。
? 11月1日-12月31日
2023年度城乡医保集中参保缴费。
? 11月18日-12月15日
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月1日-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2年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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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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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请未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尽快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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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30人以上非企业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两项优惠政策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早申报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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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一: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优惠二:30人以上非企业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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