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二字〔1994〕362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4〕3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279号《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从1994年第二季度起正式上报。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于季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二、《通知》所附报表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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