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2:02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二字〔1994〕3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4〕37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32号通知执行,各地自行放宽标准和扩大范围的应一律停止执行。
二、关于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品目待自治区税务局另行确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二字〔1994〕3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