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10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101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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