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1: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1994〕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政发〔1994〕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函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21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号令)第八条第四款中关于企业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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