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9:1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16〕10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10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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