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7: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619号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6〕158号)收悉。经调查了解,兰炭加工是将原煤放入练炉燃烧焦化,除去杂质和硫化物,并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形状。其加工过程为焦化过程,不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所称的洗煤、选煤。因此兰炭应按17%计征增值税。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阳光不锈 发表于 2020-8-6 1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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