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619号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6〕158号)收悉。经调查了解,兰炭加工是将原煤放入练炉燃烧焦化,除去杂质和硫化物,并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形状。其加工过程为焦化过程,不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所称的洗煤、选煤。因此兰炭应按17%计征增值税。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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