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3: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601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601号
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阿地国税函234号)收悉。
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征管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不宜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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