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601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601号
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阿地国税函234号)收悉。
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征管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不宜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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