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消费税开征后的开票及申报规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211/12/515_1668187206762.gif?width=540&size=176336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规定从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今天带您来了解,电子烟消费税开征后的开票及申报规定。
征税对象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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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生产环节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批发环节纳税人: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特别提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进口计税价格: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代加工环节计税价格: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如:金税盘版为V2.0.51_ZS_20221031
升级后,在原卷烟税收分类编码下增设电子烟等子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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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点
在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找到【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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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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