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发[2015]40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范围的通知津人社局发40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范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40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1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仍为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自2015年4月27日起,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符合规定范围的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具体程序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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