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7 19:51:19

原自然资源部(本级)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征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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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原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业权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陆续接到一些缴费人反映原自然资源部(本级)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以下简称“部(本级)项目”)划转后如何征缴的咨询,我们整理了咨询相关问答,看看对您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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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部(本级)项目”包括哪些非税收入?
答:
“部(本级)项目”涉及的项目包括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三大项。
二、问:
如何确定“部(本级)项目”的具体征收税务机关?
答:
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属地征收管理。
三、问:
缴费人如何申报“部(本级)项目”?
答:
缴费人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并携带政府批复文书等相关资料(用于采集项目费源信息),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款。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非税收入采集及申报缴款服务。
四、问:
“部(本级)项目”中的海域使用金申报较为复杂,能说说具体的申报流程么?
答:
“部(本级)项目”中的海域使用金分按收入级次为两种不同类型,分别是第一种“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100%)”及第二种“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地方三七分成)”,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会根据下发的《海域使用金费源清册》指导缴费人进行选择。
1.第一种需选择征收品目“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100%)”,然后根据《海域使用金费源清册》填写应缴费款。
2.第二种需选择征收品目“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地方三七分成)”,按中央地方三七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申报缴款。缴费人申报时,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征收品目填写“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地方三七分成)”,征收子目填写“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应缴费基数填写“应缴费款乘30%”;第二行征收品目填写“海域使用金(部本级中央、地方三七分成)”,征收子目填写“海域使用金(地方三七分成)”,应缴费基数填写“应缴费款乘7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漳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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