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但是合同没有列明金额,约定以后期交付货品支付金额为准。该如何申报印花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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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但是合同没有列明金额,约定以后期交付货品支付金额为准。该如何申报印花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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