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00:3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税函发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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