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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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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808/t28807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67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文日期: 1996-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税函发[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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