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44:2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所字〔1999〕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税所字〔1999〕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下放给地方管理的我区煤炭企业名单如下:
平庄矿务局
大雁矿务局
宝日希勒矿务局
扎赉诺尔矿务局
霍林河矿务局
内蒙古煤管局本部
内蒙古煤炭供销公司
上述企业自1998年8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含累计欠缴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煤矿企业下放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所字〔1999〕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