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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38:02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公布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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