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9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9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1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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