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0-18 14:10:27

【20221016 每日一税】取得发票但未支付货款税前扣除,认定偷税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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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6 每日一税】
税案:取得发票但未支付货款税前扣除,认定偷税0.5倍的罚款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0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国庆前夕,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公司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对其取得发票但是支付货款,因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认定偷税并处罚款。现就该案例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熟悉企业所得税法的老师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换言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遵循实际发生、与收入相关和合理支出三大基本原则。
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计提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取得发票但实际未付款的成本,也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2018年7月, 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取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开票金额为1,052,758.62元,税额为168,441.38元,价税合计1,.00221,200元。
由于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支付该款项,2022年9月29日,被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183,747.89元。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务必遵循实际发生、与收入相关和合理支出三大原则,一定不要进行恶意筹划。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一罚〔2022〕136号
案件名称: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取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开票金额为1052758.62元,税额为168441.38元,价税合计1221200元。你公司款项未支付,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14664E
处罚结果:对你企业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83747.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9-2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资料来源:税乎网《遭了!采购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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