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际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称:“关于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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