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4:5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1〕3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政字〔2001〕304号
自治区地税局:
赤峰市关于要求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均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内政发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批准的减征所得税期限内,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均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政策,请你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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