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1999]266号 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66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卤虫系列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求》(博州国税法字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卤虫是一种高盐度的水生动物。直接从事卤虫的捕捞,以及经漂洗、冷冻、干燥、包装等简单加工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对经营者加工、销售外购的卤虫产品,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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