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2:0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市税二字[1985]4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税二字4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税二字468号
全文有效
1987.7.10
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须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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