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4:22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二[1994]52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
全文有效
1994-08-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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