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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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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