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1:5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二[1994]0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0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040号
全文有效
海淀区、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严格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略)
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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