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8:0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6]9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9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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