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7:4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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